《网络主播行为规范》出台
本报讯(记者高娜)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近日联合印发《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的出台,将引导网络主播规范从业行为、强化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提高网络主播队伍整体素质、治理行业乱象,规范行业秩序。通过规范管理进一步推动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近年来,网络直播节目大量涌现,网络主播数量快速增长,在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丰富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网络主播队伍素质良莠不齐,进入门槛低,部分网络主播法律意识淡薄、价值观念扭曲,传播低俗庸俗内容、散布虚假信息、诱导非理性消费和大额打赏、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扰乱行业秩序,污染社会风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亟须对网络主播行为予以规范、加强监管。为加强规范管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广泛开展专题调研的基础上,会同文化和旅游部共同起草形成了《网络主播行为规范》。
《规范》共包括18条内容,涵盖“网络主播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崇尚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修养个人品德,自觉反对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拜金主义等不良现象,自觉抵制违反法律法规、有损网络文明、有悖网络道德、有害网络和谐的行为,应当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等内容。
《规范》以问题为导向,针对网络主播从业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定了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过程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要求,为网络主播从业行为划定了红线和底线,同时也明确了行政主管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网络平台、经纪机构、行业协会在加强网络主播教育引导、监督管理、违规行为处理等方面的职责。
针对公众反映强烈的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数据造假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规范》第十四条对网络主播直播带货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不得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二是不得夸张宣传误导消费者,通过虚假承诺诱骗消费者,使用绝对化用语,违反广告相关法律法规未经许可直播销售专营、专卖物品等;三是不得通过“弹幕”、直播间名称、公告、语音等传播虚假、骚扰广告。
国家广电总局人事司副司长魏开鹏表示,该《规范》对于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和良好舆论氛围,对于加强网络主播队伍建设,推进网络视听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鲜明的正向意义。
【责任编辑: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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